※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相關法令: |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土地法第73條之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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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繼承登記程序及相關規定: |
一、 | 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國稅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電話:07-7256600),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相關遺產稅問答請參閱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站
遺產稅試算 |
二、 | 查有無欠繳稅費: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洽高雄市國稅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電話:07-7256600),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
三、 | 申請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請到不動產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其應附之文件如下: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登記清冊。 (三) 繼承系統表。 (四) 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 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 印鑑證明。(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 (七) 遺產分割協議書二份。(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八)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 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十)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 |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公告及列冊管理及移交國有財產署標售查詢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問答集(Q&A) - 問: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 答:得由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日後繼承人已達成協議時,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 問:旅外僑民處分在台不動產,如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申辦登記,應否檢附印鑑證明?
- 答:旅外僑民為處分在臺不動產,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申辦登記,該授權書既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足以認定其身分及意願,無須再檢附印鑑證明。於申辦登記時,僅需檢附該被授權親友之印鑑證明申辦登記。
- 問:超過時間未辦理繼承登記會有何後果?
- 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問: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 答: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另如該不動產已被國有財產署標售完成者,繼承人仍得於標售完成後10年內依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價金。
- 問: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 答: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
- 問: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 答: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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