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登記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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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 (到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 |
1.到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 2. 本所網站可提供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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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載明辦理種類(印鑑登記、證明、變更或註銷)及請領份數。 4.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7.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
如義務人可親自到場核對身份者,則無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第三站 (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建物契稅 |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契稅申報書。 3.買賣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4.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5.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6.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7.買賣雙方印章。 8.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9.民眾可在稅捐稽徵處繳納印花稅或購買印花稅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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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買賣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3.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1、2聯(繳款書請先攜至行庫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 4.房屋契稅繳款書第1、2聯(繳款書請先攜至行庫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出賣人印鑑證明1份(如義務人可親自到場核對身份者,則無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7.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買賣雙方為二親等身分者,需先至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
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