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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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所申請,應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並應同時繳驗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託書係在國外做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如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3.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4. 前揭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戶長與戶內人口。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即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 |
第二站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1. 遺產稅申報書。 2.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4.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
第三站 〈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 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 |
第四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5.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6.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7.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8.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參見注意事項第五、六點說明 |
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