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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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 | 一、.請領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二、請領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如繼承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則無須請領印鑑證明參見注意事項第五、七點說明 |
第二站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1. 遺產稅申報書。 2.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 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4.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
第三站 〈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 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 |
第四站 〈郵局或稅捐稽徵處〉購買印花稅票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遺產稅證明書所載協議標的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 |
第五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 5.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各1份。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7.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8.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9.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參見注意事項第五、六、七點說明 |
注意事項 1.繼承人可至任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明細以查明名下財產之狀態。或者可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可看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總歸戶查詢,以釐清繼承標的之狀態。 2.確認不動產之繼承標的後,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土地、建物正確標示,並據以填載相關資料。 3.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4.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5.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即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 6.檢附之戶籍謄本得為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7.因辦理土地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內政部已實施下列印鑑替代措施供民眾選擇使用,民眾得免回戶籍地址戶政事務所申辦: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2)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要點於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依法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4)義務人至地政事務所親自核對身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