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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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 〈稅捐稽徵處〉申報建物契稅及查欠工程受益費 |
1. 契稅申報書。 2.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3. 拍定人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 4. 拍定人印章。 5. 公設建號建物謄本。 |
如法拍無取得建物者,則無須申報契稅 |
第二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4. 房屋契稅繳款書第1、2聯(繳款書請先攜至行庫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 5. 拍定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6.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參見注意事項第五點說明 |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1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請於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1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申請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