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補發登記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
第一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載明辦理種類(印鑑登記、證明、變更或註銷)及請領份數。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7. 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 如申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則無須請領印鑑證明 |
第二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書狀遺失切結書 4.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親自到場辦理補發並核對身分者,則無須檢附)。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6. 申請人印章。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參見注意事項第四、五點說明 |
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