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5年5月1日不提供代收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與其連件辦理之土地登記
- 發佈日期 1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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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不動產詐騙風險,強化民眾財產安全保障,內政部於115年3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令修正發布「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將不提供代收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與其連件辦理之土地登記案件服務,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