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 發佈日期 113-06-17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
主 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 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110年6月8日台地字第1100263097號及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在。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試辦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
主旨:公告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預告登記。
(七)塗銷預告登記。
(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前揭登記項目之處理期限如附表。
三、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