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可以跨所申請登記之案件類型?
解答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案件類型,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二)囑託登記。(三)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五)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七)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