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的所有權狀遺失了,要怎麼辦
解答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第34條)
二、登記清冊:向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第34條)
三、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四、權利人印鑑證明書:委託他人申請時檢附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155條)
五、身分證明: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者之一。(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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