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鑑界複丈後,申請人對所鑑界結果之界址仍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解答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定有明文。故對於鑑界結果有疑義時,得向原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司法機關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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