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登記
買賣流程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第一站
(到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 |
1.到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
2. 本所網站可提供下載
土地登記申請書
買賣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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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載明辦理種類(印鑑登記、證明、變更或註銷)及請領份數。
4.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7.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
如義務人可親自到場核對身份者,則無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第三站
(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建物契稅 |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契稅申報書。
3.買賣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4.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5.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6.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7.買賣雙方印章。
8.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9.民眾可在稅捐稽徵處繳納印花稅或購買印花稅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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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買賣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3.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1、2聯(繳款書請先攜至行庫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
4.房屋契稅繳款書第1、2聯(繳款書請先攜至行庫繳納並加蓋行庫收款章及收款人員名章)。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出賣人印鑑證明1份(如義務人可親自到場核對身份者,則無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7.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買賣雙方為二親等身分者,需先至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1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請於立約日1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申請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 6.因辦理土地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內政部已實施下列印鑑替代措施供民眾選擇使用,民眾得免回戶籍地址戶政事務所申辦: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2)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要點於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依法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4)義務人至地政事務所親自核對身分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