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繼承流程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第一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 1.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2.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一、.請領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2. 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所申請,應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並應同時繳驗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託書係在國外做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如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 3.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4. 前揭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c之關係
二、請領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3.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載明辦理種類(印鑑登記、證明、變更或註銷)及請領份數。
-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5.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6.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7. 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
如繼承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則無須請領印鑑證明參見注意事項第五、七點說明 |
第二站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1. 遺產稅申報書。
2.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 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4.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
第三站
〈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
|
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
第四站
〈郵局或稅捐稽徵處〉購買印花稅票 |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請依遺產稅證明書所載協議標的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 |
第五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
5.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各1份。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7.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8.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9.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參見注意事項第五、六、七點說明 |
注意事項 1.繼承人可至任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明細以查明名下財產之狀態。或者可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可看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總歸戶查詢,以釐清繼承標的之狀態。 2.確認不動產之繼承標的後,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土地、建物正確標示,並據以填載相關資料。 3.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4.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5.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即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 6.檢附之戶籍謄本得為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7.因辦理土地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內政部已實施下列印鑑替代措施供民眾選擇使用,民眾得免回戶籍地址戶政事務所申辦: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2)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要點於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依法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4)義務人至地政事務所親自核對身分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