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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補發登記

書狀補發登記
書狀補給流程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一站

〈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辦機構之簽證始得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載明辦理種類(印鑑登記、證明、變更或註銷)及請領份數。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 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7. 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如申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則無須請領印鑑證明

第二站

〈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書狀遺失切結書

4.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親自到場辦理補發並核對身分者,則無須檢附)。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6. 申請人印章。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參見注意事項第四、五點說明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2.依內政部92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0920081579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1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
5.因辦理土地登記所需之『印鑑證明』,內政部已實施下列印鑑替代措施供民眾選擇使用,民眾得免回戶籍地址戶政事務所申辦:
(1)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2)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要點於土地所在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依法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4)義務人至地政事務所親自核對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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