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工召募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並有意願參與本所志願服務工作者,由他人推薦或自行填具申請表報名,並經本所審核其身心狀態及專業能力合格者,得聘任為本所志工。 (一)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者。 (二)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能嚴守服勤時間者。 (三)領有開業執照或及格證書之地政士、軍公教退休人員、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人士。 (四)無不良嗜好者。 二、志工權益 (一)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二)視每年度預算情形發給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可依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及各類獎勵。 (四)參與地政局辦理之地政志工聯誼活動。 三、志工工作規定 本所志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解聘等處分: (一)服務時經常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到勤者。 (二)服務值勤時飲酒、奇裝異服或大聲喧嘩,影響上班秩序者。 (三)服務值勤時,利用志工名義公開招攬地政業務或推銷其他商業行為者。 (四)因執勤所知悉之公務機密資料,提供、外洩、轉售他人或作其他使用者。 (五)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者。 (六)違反志願服務相關法令規定者。 (七)言行舉止妨害本所服務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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