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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招募

 

一、志工召募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並有意願參與本所志願服務工作者,由他人推薦或自行填具申請表報名,並經本所審核其身心狀態及專業能力合格者,得聘任為本所志工。

(一)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者。

(二)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能嚴守服勤時間者。

(三)領有開業執照或及格證書之地政士、軍公教退休人員、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人士。

(四)無不良嗜好者。

二、志工權益

(一)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二)視每年度預算情形發給志工交通及誤餐費。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可依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及各類獎勵。

(四)參與地政局辦理之地政志工聯誼活動。

三、志工工作規定

本所志工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解聘等處分:

(一)服務時經常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到勤者。

(二)服務值勤時飲酒、奇裝異服或大聲喧嘩,影響上班秩序者。

(三)服務值勤時,利用志工名義公開招攬地政業務或推銷其他商業行為者。

(四)因執勤所知悉之公務機密資料,提供、外洩、轉售他人或作其他使用者。

(五)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者。

(六)違反志願服務相關法令規定者。

(七)言行舉止妨害本所服務形象者。

 

本所竭誠歡迎您加入本所志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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