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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第一次登記公告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 
主 旨: 下列新登錄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 據:土地法第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八條及本所相關登記申請書。
公告事項:一、公告土地標的情形如下表:
 ﹝相關公告資料以本所門首公告為準,本資料僅供參考。﹞ 
二、公告期間:15天。
三、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逾期不受理。
五、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即依法登記為國有。
所有權人 收件字號 地段 地號 權利範圍 公告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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