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物第一次登記公告 主 旨: | 下列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 依 據: | 土地法第五十五、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七十三、八十四條及本所相關登記申請書。 |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建物標的情形如下表: ﹝相關公告資料以本所門首公告為準,本資料僅供參考。﹞ ○ 公告期間:15天 ○ 前項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計算。 四、建物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逾期不受理。 五、公告期滿,如無人提出異議,即依法辦理登記。 | | |
|
|
|
[總筆數:15] [頁數:1/1] 首頁上一頁 1 下一頁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