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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登記類
問: 我要申請謄本跟地籍圖,要準備哪些資料?因為平時要上班不方便去你們那申請,可以請別人幫我申請嗎?要準備甚麼資料,還是有什麼替代方法?
答: (1)請準備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及印章(印章可以簽名代替),並提出地段、地號就可以申請。

(2)如果不方便自己申請也可以請別人代為申請,代理人要準備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及印章(印章可以簽名代替),並提出地段、地號就可以申請。另外也可以向中華電信申請帳號及密碼,自己上網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網址:https://www.land.nat.gov.tw/)申請電子謄本或至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申領地政電子謄本(僅限二類)。

問: 現行謄本分類共有幾類?內容有甚麼不同
答: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各類謄本內容顯示差異性: 
謄本類型 實施前 實施後

第一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顯示:
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完整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第三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問: 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申辦姓名變更登記應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二、登記清冊: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三、證明文件:戶籍資料或主管機關核準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四、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申請人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問: 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申辦住址變更登記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二、登記清冊: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三、住址變更證明文件:自然人為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為核准變更之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34、42、152條)

四、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由申請人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問: 因為近日出國之需,須要申請不動產英文證明,請問地政事務所有核發嗎?費用如何收取?
答: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均可提供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產權利登記英文證明服務,民眾如需向外國機構提供財力證明,市民可就近選擇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而且該核發不動產權利英文證明書,還可以跨所服務,其收費標準比照地籍謄本,每張20元,除所有權人親自申請外,只要填妥申請書及附繳證件齊全,也可以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
問: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要繳納多少登記規費?
答: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無須繳納登記規費。
問: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要繳納多少登記規費?
答: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照土地法76條規定需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金額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18)欄「擔保債權總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另依土地法第67條規定應繳納書狀費,每張80元。
問: 我房子的所有權狀遺失了,要怎麼辦
答:

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第34條)

二、登記清冊:向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第34條)

三、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四、權利人印鑑證明書:委託他人申請時檢附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155條)

五、身分證明: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者之一。(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問: 如何查詢本人所有不動產是否被過戶或借錢?
答: 可至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之地籍謄本。
問: 辦理書狀換給應檢附何種證件?
答:

申辦書狀換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二、登記清冊: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
三、身分證明:申請人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
四、原權利書狀:申請人自行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

問: 現在可以跨所申請登記之案件類型?
答: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案件類型,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二)囑託登記。(三)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四)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五)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七)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檢附載有登記名義人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除外)。(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問: 申請地籍謄本應檢附之何種證件?
答: 應攜帶身分證、印章。
問: 可否跨縣市辦理土地登記謄本?
答: 可以跨縣市辦理土地登記謄本。
問: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答: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
二、登記清冊: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
三、證明文件:應檢附原設定權利人出具之塗銷(清償)證明書。(土
地登記規則第34 條)
四、義務人印鑑證明: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40、41 條)
五、身分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
六、權利書狀: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者,應附原設定權
利人之切結書。(土地登記規則第34、67 條)
問: 銀行抵押貸款,請問要如何辦理登記?
答: 申辦抵押權登記應檢附: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土登34 條)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使用公定契約書。(土登34 條)
三、身分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自行檢附。(土登34 條)
四、權利書狀:所有權狀。(土登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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